当前位置:喜价首页攻略运动最近食品安全事件案例(事关食品安全!荆门曝光12起典型案例)

最近食品安全事件案例(事关食品安全!荆门曝光12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

为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

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公布一批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一、朱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朱某某,个体工商户,东宝区某学校附近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2022年4月19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朱某某经营的门店货架上摆放有“滚蛋”果味型饮料280个、“滚个球”果味型饮料180个、“猴王丹话化类”蜜饯4大盒,其中“滚蛋”“滚个球”均位于标签版面中央且字形和字体较为突出,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果味型饮料”字体较小、字形不突出;“猴王丹”字体加粗加黑,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话化类”字体较小未加粗加黑不突出。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签通过字形字体突出显示“滚蛋”“滚个球”“猴王丹”等名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五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某商贸有限公司,东宝区某学校附近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2022年5月16日,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兰花豆”等商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兰花豆”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交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当事人经营的“兰花豆”,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兰花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荆门市东宝区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荆门市东宝区某蛋糕店,个体工商户,东宝区某学校附近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储物柜内有1袋已拆封使用的“凯贝”糖针(净含量:900 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山东凯贝食品有限公司)和1盒已拆封使用的“朱师傅”黑代可可脂巧克力豆(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5日,保质期:24 个月,生产商: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上述 2 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仍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荆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材料生产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荆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宝区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网络餐饮外卖。

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有1袋木鱼精(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 年10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受委托生产商:丸友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 袋七味粉(生产日期:2019年 12月02日,保质期:18 个月,生产商:台山市禾木食品有限公司)。上述2种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仍在使用。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3袋麦片,外包装袋为日文,其中1袋处于开封状态;3瓶包装完好的海盐,海盐外包装为日文。另查,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堂食及外卖两种方式,外卖主要使用平台为美团外卖平台。经查询当事人2021年4月10日后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订单记录,当事人并未销售使用上述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伍某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塑料玩具)案

伍某某,个体工商户,东宝区从事蛋糕制作销售,并提供网络外卖。

2022年5月11日,消费者举报,从当事人美团购物平台“某某蛋糕(荆门店)”购买的生日蛋糕上放有2台儿童塑料玩具工程车,与蛋糕直接接触。经核查,情况属实,2022年5月30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0日起,在荆门市东宝区“某某蛋糕”从事蛋糕制作销售,2021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美团网络购物平台注册“某某蛋糕(荆门店)”进行蛋糕网络销售。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收到美团网络购物平台“某某蛋糕(荆门店)消费者定制生日蛋糕订单,当日制作生日蛋糕【工程车系列】8英寸ins 卡通蛋糕,并送达至消费者,该蛋糕上放有2台儿童塑料玩具工程车,直接与蛋糕接触,货值金额为87.68元。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购买该蛋糕费用退还消费者,但未能提供该塑料玩具的进货单,交易记录,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材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

当事人将塑料玩具与蛋糕直接接触用于装饰并销售,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五条靠前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掇刀区某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掇刀区某烤肉店,个体工商户,掇刀区从事餐饮服务。

2022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操作间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门店内操作间的操作台下的冰箱内有两包猪颈肉,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为:-18摄氏度储藏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另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两袋猪颈肉系当事人在2021 年5月15日购进,规格1公斤/袋。经调取当事人销售统计明细(2022-3-1 至 2022-8-9)与菜单,未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猪颈肉加工食品的销售记录,应认定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2元。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靠前款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六条靠前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荆门市漳河新区某烘焙工作室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荆门市漳河新区某烘焙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漳河新区从事糕点制作销售,并提供网络外卖。

2022年7月13日,荆门市漳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于2022年7月19日移交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在淘宝平台购进草莓脆冻干1袋,主要用于制售“雪花酥”食品。2022年7月 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货架上有1袋开封的草莓脆冻干,净含量:250 克,生产商:杭州临安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0日,保质期:180 天,于2022年4月1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4月11日起超过保质期。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 7月13日共销售“雪花酥”3份,货值金额计209.21元,违法所得174元。当事人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淘宝平台购进花生碎3袋,主要用于加工制售“牛轧糖”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货架上有2袋花生碎,一袋已开封,一袋未开封,净含量:500g,委托方:济南唐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2.22,保质期:6 个月,于2021年6月22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 年6月23日起超过保质期。自2021年6月23日到2022年7月13日未制售“牛轧糖”食品,“花生碎”购进价格24.6元,货值金额 24.6 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草莓脆冻干加工制售食品,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荆门市漳河新区某烧烤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加工食品案

荆门市漳河新区某烧烤店,个体工商户,漳河新区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网络外卖。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购进“顶俏”牌小炒红烧汁1瓶,购进价格18元/瓶,共18元,主要用于加工制售“铁锅啤酒鸭”菜品,菜品单价79元/份。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的调料架上有一瓶已开封的“顶俏”牌小炒红烧汁,净含量:1.9L,生产商:广西谭大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3.13,保质期:12个月,于2022年3月13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 年3月14日起超过保质期。现场对上述“顶俏”牌小炒红烧汁称重重量为1.71kg(含瓶重),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6月23日共销售“铁锅啤酒鸭”菜品3份,销售金额计237元,违法所得237元。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顶俏”牌小炒红烧汁加工制售的菜品货值为237元,食品原料“顶俏”牌小炒红烧汁18元,货值金额共255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顶俏”牌小炒红烧汁加工制售菜品,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荆门市漳河新区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荆门市漳河新区某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漳河新区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网络外卖。

2022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的货架上有一袋已开封的“小丑娃五香粉”固态调味料,净含量:454g,生产商: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28日,保质期:24 个月,于2021年8月28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年8月29日起超过保质期。现场对上述“小丑娃五香粉”固态调味料称重重量为187g,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7月13日共销售“生烫牛肉”菜品1份,销售金额计15元,货值金额共33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小丑娃五香粉”固态调味料加工制售菜品,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李某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案

李某某,个体工商户,漳河新区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网络外卖。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在象山菜场购进石门肥肠30 袋,购进价格16元/袋。用于制售“酸粉子肥肠”菜品。2022 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冷藏柜内有7袋未开封的石门肥肠,净含量:200克,生产商:广西凭祥桂源香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 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2年5月1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5月11日起超过保质期。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23日共销售2份“酸粉子肥肠”,单价48 元/份。货值金额计208元,违法所得96元。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日在象山菜场购进红油郫县豆瓣2桶,购进价格140元/桶,共280元,用于加工“红烧鱼块”菜品。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内操作台下方有一桶已开封的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15kg,制造商:成都鑫鸿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2年4月14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4月15日起超过保质期。2022年4月15日到6月23日一共销售了3份“红烧鱼块”,单价48元/份。货值金额计284元,违法所得144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货值金额共计492元,违法所得共24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石门肥肠、红油郫县豆瓣加工制售菜品,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王某生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食品案

王某,个体工商户,掇刀区从事糕点制作,并提供网络外卖。

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3名工作人员在加工间内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操作间操作台下的存储柜第二层摆放有已开封的蓝色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注有“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截至检查当天,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发现该操作间操作台下的存储柜第二层还摆放有其它已经拆封的食品加工材料,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置用于存放和处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的区域。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奥利奥饼干碎制售糕点,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四条靠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荆门市某香餐馆安排没有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刘某某,个体工商户,掇刀区从事餐饮服务,并提供网络外卖。

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掇刀城南新区某香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公示有4名从业人员的《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4人取得的《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于 2014年12月2日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4名食品从业人员,分别为经营者刘某某、谭某某、陈某和蒋某某。上述4人取得的健康证明均于2022年4月15日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靠前百二十六条靠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琳达

审核:李红

全部评论(0)